四川省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1989年)
四川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川教工字【198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保障高等学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办好社会主义的高等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现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政治领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院)长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职权:校(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创收基金分配原则、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校创收基金中用于福利部分的使用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和民主协商对话制度。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级、晋职、或予以处分、降职、免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应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可民主推荐校(院)长人选,供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校(院)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复议或协商解决,也可以报请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加以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应能代表所在单位的教职工,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系、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列入教师编制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应占60%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二至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或行政职能部门的质询。
三、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设。
四、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教学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做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教师、干部、工人和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二至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组)长联系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系、处等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选举产生正副团(组)长。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教职工提案,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系一级单位也应实行民主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依照本条例精神,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的建议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组)及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 ,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尚未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也应根据本条例精神,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和中国教育工会四川省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